燃氣經營者在燃氣廠站安全管理中重大隱患判定
作者:小編
更新時間:2024-06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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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氣經營者在燃氣廠站安全管理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判定為重大隱患:
(一)燃氣儲罐未設置壓力、罐容或液位顯示等監(jiān)測裝置,或不具有超限報警功能;
(二)燃氣廠站內設備和管道未設置防止系統(tǒng)壓力參數超過限值的自動切斷和放散裝置;
(三)壓縮天然氣、液化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裝卸系統(tǒng)未設置防止裝卸用管拉脫的聯(lián)鎖保護裝置;
(四)燃氣廠站內設置在有爆炸危險環(huán)境的電氣、儀表裝置,不具有與該區(qū)域爆炸危險等級相對應的防爆性能;
(五)燃氣廠站內可燃氣體泄漏濃度可能達到爆炸下限20%的燃氣設施區(qū)域內或建(構)筑物內,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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